海宁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1-12 08:59: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海宁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估价机构。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三条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1.执业手续规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证照齐备,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无弄虚作假行为;

2.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不设临时办事处,无擅设分支机构,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推行办事公开。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开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人员情况、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

4.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原始凭证、账簿、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确保完整真实;

5.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6.无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四章  评定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定采取综合评定的方式,评定结果由两个部分构成: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结果和社会评定结果。

第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结果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并实施评定得出;社会评定结果由委托方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综合得出。

第六条 评定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评定得分由信用基本分和信用积累分两部分组成。信用基本分分值为100分,其中市住建局评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规范性评分表》(附件1)占70分,由委托方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得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社会评分表》(附件2)占30分;信用积累分为附加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荣誉、表彰等信用优良行为的,可以获得信用加分,信用积累分累计加分分值不超过10分。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评定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年审考评90分(含)以上为A级,75(含)至90分为B级,60(含)至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A表示信用很好,B表示信用较好,C表示信用一般,D表示信用差。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通报批评,信用等级评定作D级处理。

1.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从业资质的或从业资质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

2.具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被处以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

3.与委托方、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采取高收评估费用,帮助委托人隐瞒建设项目不合理事实,导致评估报告严重失真的。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通报批评,并对其做降级处理:

1.转包、出借房地产评估项目的;

2.泄露被评估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被评估人个人信息的;

3.服务态度差,业务水平低,委托方意见多,违规收费的;

4.参与项目评估人员中无项目专业资质或缺少相关专业资质的。

第十条 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定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市住建局海宁房管网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房地产估价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二条 对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对B级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可有针对性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引导其成为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十四条 对C级信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五条 对D级信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禁止该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估价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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