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宁市201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6 12:24:43

市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经海宁市住房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口径

(一)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由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与相应的津补贴组成。计入月缴存工资基数的津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保持12%不变。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嘉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3205元),最高控制在5倍(22008元)以内。

二、申报方式

各机关事业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窗口取领《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清册》、《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申报表》,按上述口径计算,并报市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其中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存在超过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13205元)的单位,还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存申报表》进行申报。

《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申报表》(公务员制度单位填报)、《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申报表》(事业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超标准缴存申报表》可以到海宁住房公积金网下载。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连杭经济区管委会、盐官景区管委会及市供销总社比照本办法执行,原缴存标准已超过本次调整标准的,不得再提高;因工作调动,缴存基数按调入单位标准执行。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岗位合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当前最低工资标准(即1310元)及缴存比例10%计算。

五、调整时间

本次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公务员制度单位人员津补贴计提标准表

      2.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计提标准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31日

附件1

公务员制度单位人员津补贴计提标准表

                                        单位:元/

  

 

副厅级

14000

正处级

13200

副处级

12400

正科(局)级

11000

副科(局)级

10000

党委委员、局长助理

9400

正股级

8800

副股级

8300

主任科员

7800

副主任科员、技师

7300

其他人员

6800

 

   

附件2

事业单位人员津补贴计提标准表

                                             单位:元/

 

津补贴计提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

9100

副高级

8500

中级

7900

助级

7300

员级

6800

管理人员

四级职员

9100

五级职员

8500

六级职员

7900

七级、八级职员

7300

九级、十级职员

6800

工人

技师

7300

其他人员

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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