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28 09:20:26
为切实做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8﹞8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原则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市区城镇(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申请受理之日(含)。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为具有市区(含硖石、海洲、海昌和马桥街道)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分为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两种:
1.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为2013年的《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其中之一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2.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未取得上述证件,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1325元以内)的经济困难家庭。
(三)住房条件
按申请家庭成员计算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3人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及有关规定
(一)低收入有证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成员以相关证件上记载的人员为准。
(二)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应以户口本上记载的人员为准。而对于几代同住且只拥有唯一一套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按户口本上市区城镇常住居民计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可进行分小户处理,并且只可由分好小户后无房的一户家庭单独出面申请。
分小户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的子女,且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年龄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含)。
2.40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含)。
3.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且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个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年龄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也可计入户口本上城镇常住居民范畴。
(三)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需满2年(含)。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作为申请家庭生活来源的营运车除外),且自2012年1月1日之日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四、申请审核
(一)受理
廉租住房申请每年一次,申请家庭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填写《海宁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的复印件(指《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无证困难家庭不需提供。
4.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申请对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已拆迁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承租公房或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协议)。
5.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和第一次公示
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料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所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上报。
(三)核查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道与社区。
(五)收入情况核查
对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无证困难家庭,由社区按规定确定家庭成员后,由民政部门进入收入审核环节。
(六)分配
对于住房、收入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总工会、街道办事处在《海宁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情况作出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等保障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可保障面积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可保障面积:申请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减去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当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核定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含2008年1月1日以后转户的)。
3.申请家庭成员在2008年1月1日(含)后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2008年1月1日(含)后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
4.在2008年1月1日(含)后离异满2年的申请家庭,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2008年1月1日(含)后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核定住房面积。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计入上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因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将售房款或拆迁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并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
六、保障形式和对象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形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无核定房产面积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3.低保户中的无房户。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且所有家庭成员现均无房的。
5.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家庭。
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房型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等情况,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选房。
对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持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可优先进行选房。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对不满足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可以采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实物配租,但可以采取租赁补贴的方式:
1.申请家庭拥有私有房产面积的。
2.申请家庭以前实施过公房拆迁货币安置。(已实施过公房拆迁货币安置的申请家庭,按照《海宁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已退回原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如符合以上(一)中实物配租条件的,可进行实物配租)
符合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三)廉租住房租金减免保障形式
现承租公房的保障家庭实行租金减免,由所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租金减免。
七、保障标准
(一)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家庭,在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按照廉租住房租金规定标准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对经过核定达到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其租金标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收取,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2013年市区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
每户每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该户家庭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调整系数。
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和《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的家庭,调整系数为1。经过核定达到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无证困难家庭,调整系数为0.8。
八、监督管理
(一)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对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市房委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在充分听取获保障家庭意见的情况下,依据复核结果及时作出维持、改变或者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二)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动态管理。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委办有权决定由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
1.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九、法律责任
(一)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三)对廉租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司法、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3系数。
十一、本细则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