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4-01-12 09:39:04

所需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住房情况证明:必须提供所承租房屋的租赁协议及缴交租金凭据;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土地政策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务操作流程:

   1、初审和第一次公示

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料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所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上报。
2、核查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3、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道与社区。
4、收入情况核查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确定家庭成员后,由民政部门进入收入审核环节。
5、公示
对于住房、收入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海宁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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